《關于進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讀
2017-11-08 11:04:02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網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榕政綜〔2017〕1833號,以下簡稱“《政策》”)。現就《政策》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0年我市出臺了《福州市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榕政綜〔2010〕82號),對我市文化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于出臺時間較早,該政策與新的發展環境不相適應。2012年省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閩委辦〔2012〕14號),對我省文化產業發展有了新部署和新要求。為更好推動我市文化產業發展,今年初我市啟動《政策》的制定工作,市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起草相關工作。在深入文化產業園區、企業調研,認真梳理中央、省市相關文件,參考借鑒先進城市文化產業政策的基礎上,起草了《政策》征求意見稿,并在征求市政府法制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文廣新局等近30家相關單位意見建議后,形成《政策》送審稿。10月2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政策》,現正式印發。
二、主要內容
(一)總體目標: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目標,即更有利于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里近期出臺的相關文化產業新政策,更有利于明晰今后我市文化產業發展的方向,更有利于營造我市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促進我市加快形成創意設計領先、主導產業競爭力強、產業結構合理的文化產業體系,推動文化產業成為我市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的產業支撐和文化支撐。
(二)總體框架:《政策》包括九個部分,合計23條,分別從“培育壯大文化產業龍頭企業”“推動文化產業集聚發展”“推動文化產業融合發展”“加強對外文化交流合作”“推動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完善文化產業項目用地政策”“完善社會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政策”“加強文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八個方面提出扶持政策,第九部分是“附則”。
(三)執行期限:本政策的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同時廢止2010年出臺的《福州市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榕政綜〔2010〕82號)。
(四)重點內容
1.推動文化產業集聚發展。企業是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市場建設的主體,為了積極推動我市文化企業做大做強,塑造更多知名文化品牌,我市每兩年開展一次市級文化示范企業評定工作并給予獎勵。加大對原創文化項目的扶持,鼓勵創作具有福州地域特色的原創文化產品,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予以25%的配套資助。加大力度扶持建設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每年安排100萬元平臺扶持資金。
2.加強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扶持。設立市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1000萬元,并根據實際需要逐年遞增。鼓勵金融機構將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的文化示范企業、重點項目、重點園區作為重點支持對象。對列入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文化產業項目,征地時耕地開墾費按70%收取。完善社會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政策,從“完善社會資本進入文化市場政策”“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國有文化單位改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文化項目和文化活動”等三個方面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我市文化發展。開展文化名家遴選活動,給予獲評市文化名家相關扶持政策。建立文化產業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實施特殊評審工作。
3.推動福州文化“走出去”。推動文化與科技、旅游、互聯網的融合發展,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支持專業化的創意和設計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鼓勵在我市舉辦國際性、國家級或者區域性(含省級)文化類展會;鼓勵我市文化企業和文化項目赴外參加國際性、國家級文化類展會,對于赴外參展給予經費支持。對被評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文化出口企業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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