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軟木畫技藝保護規定
2021-08-24 10:39:21 來源:福州新聞網
(2021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軟木畫技藝的保護,繼承和弘揚閩都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軟木畫技藝的保存、傳承、創新和發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軟木畫技藝,是指始創于福州,以櫟樹的木栓層軟木為主要原料,通過雕畫結合的方式,融合浮雕、圓雕、透雕等技法,經過設計、畫圖、運刀、布景等步驟進行作品制作的藝術表現方法。
第四條 軟木畫技藝的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傳承為主,鼓勵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軟木畫技藝保護工作的領導,編制軟木畫技藝保護專項規劃以及行動計劃,扶持和促進軟木畫產業的傳承發展。
晉安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軟木畫技藝保護工作機制,制定區域性整體保護措施,做好軟木畫技藝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下列軟木畫技藝保護工作:
(一)軟木畫技藝的調查、記錄、整理;
(二)軟木畫行業人才的培養;
(三)軟木畫技藝的研究、交流、宣傳、展示等活動;
(四)軟木畫技藝保護基地的建設與維護;
(五)軟木畫精品的征集、收購;
(六)獲得大型展賽榮譽的軟木畫從藝人員的獎勵;
(七)符合條件的軟木畫從藝人員和銷售網點的補助;
(八)在軟木畫技藝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軟木畫技藝保護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軟木畫技藝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文化和旅游、財政、教育、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軟木畫技藝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軟木畫行業協會應當廣泛吸納軟木畫從業人員,加強服務、指導、培訓和行業自律,發揮其對軟木畫技藝保護的組織和橋梁作用,促進軟木畫技藝傳承和發展。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軟木畫產業集中區域建立集生產、銷售、展示、研發、交流等功能為一體且具有一定規模的軟木畫技藝保護基地。
對于入駐保護基地,并且開展軟木畫技藝記錄、整理、培養后繼人才等傳承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軟木畫技藝的調查、記錄、整理工作,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等多媒體形式,對軟木畫技藝進行數字化保護。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軟木畫技藝保護示范工作室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軟木畫技藝保護示范工作室應當記錄、保存技藝流程和相關資料,傳授軟木畫技藝,培養后繼人才,開展軟木畫創新研究和展示交流活動。
軟木畫技藝保護示范工作室的評審、考核、獎勵以及監督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軟木畫技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工藝美術名藝人的認定、評審工作,鼓勵軟木畫從業人員參加工藝美術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三條 市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高等職業院校采取下列措施,促進軟木畫技藝發展:
(一)設置軟木畫相關專業或者專業方向,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專項獎學金;
(二)聯合軟木畫生產企業建立軟木畫人才實訓基地,培養軟木畫專業人才;
(三)建立軟木畫技藝傳承保護研究機構,開展軟木畫技藝與文化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軟木畫從藝人才培養,建立完善年輕藝人和學徒生活補助機制,加大優秀藝人的扶持力度。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三坊七巷、上下杭等歷史文化街區的資源,合理布置軟木畫銷售網點,給予租金減免或者財政補助,支持軟木畫的推廣。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征集、收購軟木畫精品,交由市博物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場所收藏、展示。
第十七條 市博物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設立軟木畫專區,用于收藏、展示軟木畫精品和軟木畫相關作品、實物、資料。
第十八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藝術節、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等,展示軟木畫技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公園、景區、特色街區、機場、火車站和公益廣告牌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宣傳軟木畫技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開展軟木畫技藝的宣傳活動,普及軟木畫技藝知識。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研發軟木畫新品種、新工藝,開發軟木畫衍生品、宣傳品和適應現代生活需求的工藝美術品。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軟木畫創新創意等工藝美術賽事,促進軟木畫技藝創新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軟木畫技藝傳承和傳播:
(一)成立研究機構,開展軟木畫技藝研究和創新活動;
(二)出版軟木畫技藝相關專著、著作等文獻資料;
(三)參與國內外文化藝術相關比賽、展銷等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四)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展示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軟木畫技藝保護示范工作室、市級工藝美術名藝人評審中弄虛作假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評審通過的,予以撤銷,責令返還已經取得的補助、獎勵;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軟木畫技藝保護工作中有其他騙取補助行為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返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軟木畫技藝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軟木畫精品是指:
(一)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命名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的作品;
(二)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為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的作品;
(三)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大型展賽的獲獎作品。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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