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1-10-11 11:45:37 來源:福州新聞網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民主立法,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現向社會公開征求對《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并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一、登錄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見系統,填寫意見建議。
二、將意見建議傳真或者郵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方式:
傳 真:0591-83333198
電子郵箱:fzrdfgw@sina.com
通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古田路4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政編碼:350005
三、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22日。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9月23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內容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福建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條例》《福建省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海絲史跡等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屬地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的關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綜合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歷史文化名城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監督和管理。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工程進行審批、監督和管理。
市文物、文化和旅游、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教育、民政、民族與宗教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園林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群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和保護名錄、開發、建設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打造閩都文化國際品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閩都文化資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傳播,構建保護傳承體系,推動閩都文化創新與發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保護內容
第十條 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主要包括:
(一)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歷史文化街區;
(三)煙臺山、冶山、馬尾等歷史風貌區;
(四)鼓嶺、福建協和大學舊址等歷史建筑群;
(五)螺洲、閩安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
(六)優秀的特色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街巷;
(七)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其他優秀閩都文化;
(九)古河湖水系、溫泉、古榕樹以及其他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十一條 福州歷史文化名城實行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包括國務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項目以及根據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內容項下的保護項目。
第十二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主管部門和園林部門,普查本市的歷史文化資源,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及時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
除國務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項目外,對擬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項目,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中發現尚未列入保護名錄,但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暫停施工,立即向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文物等有關部門及時勘驗,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保護現場、設置標志等先予保護措施。
已采取先予保護措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列入保護名錄;不具有保護價值的,書面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先予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門和園林部門根據保護名錄,采取文字、錄音、錄像、測繪、數字化多媒體等技術手段,全面系統整理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檔案資料,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檔案數據庫,實施數字化管理,并及時更新。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文物等有關單位,編制福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群等專項保護規劃。各專項保護規劃應當依法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并公布。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群的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必要時,可以在建設控制地帶外劃定環境協調區,具體范圍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文物等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并列入保護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加強對各有關部門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保護狀況定期進行監測評估并作出評價,及時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嚴格保護以“三山兩塔,一線貫穿”為中心的歷史城區山水空間格局、自然地貌與外圍山水環境,控制歷史城區開發總量、人口規模、空間尺度,建筑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和立面風格,延續名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歷史城區中軸線的空間次序,中軸線沿線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于山、烏山、屏山之間視線走廊寬度為一百米,視線走廊之內的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圍合范圍內的其他區域、歷史城區內白馬河沿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八米。閩江北岸解放大橋青年會廣場周邊區域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八米,閩江南岸應當凸顯煙臺山山體輪廓特征。
違反前款規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現有嚴重影響于山、烏山、屏山山體景觀風貌的建筑物,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依法進行整治。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風貌特色及空間形態,保護和修復三坊七巷的坊巷結構,保護和延續朱紫坊街區河坊一體的整體空間格局,保護和延續上下杭街區傳統商業街巷、建筑、會館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范圍內的商業經營布局,應當符合專項保護規劃并與其內環境、功能相配套,注重閩都文化國際品牌宣傳與展示。
第二十五條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涉臺、涉僑文物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實行掛牌保護。具有重要涉臺、涉僑文化價值的,應當及時評估,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革命文物重點保護,將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地、革命文物集中區與城市空間、山水空間相結合,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群、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護規劃確定的其他建設活動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在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批準之前應當征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維護傳統格局,延續歷史風貌。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時,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新建、改建道路時,不得改變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第三十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群的環境協調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保護其依存的自然與人文環境,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與文物古跡及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的重大開發、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征集市民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制訂建設方案,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建筑,負責建筑物的保養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風貌,接受指導、檢查和監督。
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直管公房、政府代管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歷史建筑由政府確定的管理人、使用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的保護圖則、修繕技術規范和保護方案實施。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進行補助、修繕或者采取置換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三十三條 依法征收拆除的建筑中留存的壁畫、雕刻、建筑構件等,具有收藏價值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具有利用價值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公布,并劃定其保護范圍。
市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歷史資料、考古調查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并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根據法定程序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 古河湖水系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綜合整治規劃進行治理,恢復景觀特色。
除實施內河整治規劃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填蓋、占用古河道或者改變古河道的寬度和走向。
第三十六條 歷史城區內體現福州歷史文化內涵的街巷、區域和建筑的名稱,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在依法報經批準前,市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認保、認養、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鼓勵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八條 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鼓勵活化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各類資源和要素,設立文博館所,發展景觀旅游、文化創意等產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群、歷史建筑的保護標志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標志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程序審批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修繕技術規范和保護方案實施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的,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三山兩塔,是指于山、烏山、屏山、烏塔、白塔。
(二)“一線”即歷史城區中軸線,是指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橋至煙臺山的歷史城區沿線地段。
(三)三坊七巷,是指衣錦坊、文儒坊、光祿坊、楊橋巷、郎官巷、塔巷、黃巷、安民巷、宮巷、吉庇巷。
(四)歷史城區,是指以三山兩塔區域為核心,東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馬河(含西湖),北起屏山北麓,南至東西河的古城區和城廓外的濱江地區(含臺江城區、倉前城區)構成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有關縣(市)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內容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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