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06-04 09:47:40 來源:福州新聞網
5月30日,記者從福州市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以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為目標,以解決濕地保護工作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導向,共五章四十六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修訂:
(一)明確保護責任,健全管理體制
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強化經費保障,建立目標責任制和綜合協調機制等。同時,對濕地保護工作中林業部門的統管職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所轄領域的主管職責,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協管職責予以明確,壓實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健全部門協調聯動的保護機制。
(二)明確保護重點,強化制度保障
對保護濕地水源和維護生物多樣性作出規定,有效落實保護重點,管護好濕地資源。同時,對濕地普查建檔、規劃編制、分級管理和名錄制度、總量管控、權屬登記、動態監測、管護責任單位職責、市縣兩級濕地公園、合理利用,以及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禁止性行為等都作出具體規定,形成普遍適用的濕地保護制度。
(三)明確分類保護,細化保護舉措
從福州市濕地保護的實際出發,對濱海濕地、河湖濕地、城市濕地、紅樹林濕地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五種類型的濕地,就其主管部門、保護修復措施以及保護目標,按照濕地類別分別進行規范。
(四)明確合作重點,突出福馬特色
鼓勵支持福州、馬祖兩地合作開展濕地生態自然教育基地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推進兩地共同棲息的珍稀動植物保護,彰顯福州市法規的對臺特色,為促進兩岸濕地保護交流合作提供法治支持。
(五)明確法律責任,強化剛性約束
對毀壞濕地監測設施、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志等行為,設置了加大處罰力度的措施。對上位法未明確規定的干擾鳥類繁殖、驚嚇野生水禽等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對政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行為進行了分項列舉,規定由有權機關對其實施問責處分。
據悉,本次修訂結合福州市濕地保護工作的實際需求,設計了有重點、有梯次、差異化的保護制度,規定了分類保護措施,更加科學、精準、有效地推動本市濕地保護工作。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明確保護重點。在立法過程中,福州抓住濕地最為重要的元素,即水和生物多樣性展開制度設計。辦法第三章濕地保護、修復與利用,開篇就明確了保護水源、水體,維持生物多樣性,以此作為濕地保護工作的核心和保護措施的總體要求,并貫穿保護制度的始終。
二是采取分類保護措施。在立法調研中,因福州主要有濱海濕地、河湖濕地、城市濕地、紅樹林濕地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這五種濕地,不同類型濕地面臨的風險、問題具有差異化,保護措施也應當各有側重,例如閩江口、福清灣等濱海濕地主要面臨外來入侵物種風險,采取防治外來入侵物種、維系濕地底棲生物等措施,維持濱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東張水庫、山仔水庫等河湖濕地重點保障水質安全,采取封育保護、建設庫岸生態緩沖帶等措施;晉安河、西湖等城市濕地作為城市“毛細血管”,應當及時疏通、主動調蓄,采取引水補水、水系連通等措施;另外對紅樹林濕地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也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是突出福州特色。在濕地保護措施方面,福州充分發揮本市對臺優勢,從共同保護濕地珍稀物種的角度出發,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鼓勵支持福州、馬祖兩地建立以中華鳳頭燕鷗為代表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科研交流平臺,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和生態自然教育等方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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