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利用工業廠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管理辦法
2013-01-07 09:47:57
第一條 為規范利用工業廠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進一步推動我市文化創意產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根據《福州市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榕政綜【2010】82號)精神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盤活存量房地資源,對利用空余閑置的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房地資源興辦文化創意產業,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不改變原有土地性質,不變更原有產權關系,且符合國家規定,有利于優化城市功能布局、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簡稱文改領導小組)確認,市政府批準,暫不征收原產權單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該部分土地系原產權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性質可保持不變。
第三條 利用工業廠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滿5年,發展狀況良好且未納入城市近期建設改造范圍的,經市文改領導小組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可予適當延期。對于國有工業廠房,在園區租賃合同期滿后,由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招標,原園區運營單位符合文化產業園要求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
第四條 對利用工業廠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本著集約用地原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的意見》(閩政〔2010〕27號)執行。對利用工業遺產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按規定程序適當調整該保護區內局部建筑容積率和密度,確保工業遺產保護區范圍內出讓地塊建筑容積率和建筑總量不受影響。
第五條 廠房改造原則上應保持外輪廓線不變。為提高工業廠房的利用率,在保證消防和結構安全的前提下,確因需要可對公共部分(如入口、門窗、連廊、造型等)進行改造;允許對廠房內部空間適當調整、裝修使用,改造部分不確權,由規劃部門按照景觀改造出具規劃意見;允許對工業廠房地下空間進行綜合開發和利用,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地上建筑的臨時配套或附屬設施。
第六條 加強對利用工業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整體規劃,項目推進應做到布局合理、進展有序、總量平衡、統籌發展,防止盲目投資、過度超前或低水平重復建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變工業廠房使用功能用于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一)位于已經公布的拆遷范圍內以及納入城市近期建設改造范圍的;
(二)新建工業廠房竣工驗收后使用未滿十年的;
(三)不符合城區業態規劃布局和區塊功能定位的;
(四)不符合城市規劃和景觀設計要求的;
(五)改變使用功能后,對相鄰土地、建筑物造成影響或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改變的。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改變工業廠房的使用功能。新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必須按照以下規定程序進行立項審批:
(一)城區內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文改辦)進行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經所在區文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市文改辦審批??h(市)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市)自行組織審核,經審核同意的項目報市文改辦備案。
申請立項材料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可行性建設方案,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園區定位和業態;
2、園區功能區設置;
3、園區景觀效果;
4、園區建設改造方案;
5、園區公共服務配套面積、業態類型;
6、園區建設目標及生產效益目標。
(二)由市文改辦牽頭市發改、規劃、建設、工商、消防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區文改領導小組,對申請項目進行綜合論證評審。
(三)評審合格的項目經報市文改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市文改辦對項目進行批復,以此作為立項依據,報相關部門備案。
(四)項目建設單位依據批復,按照有關審批程序,提供園區建設各項申報資料,向各有關部門報審。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加快審批。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整體規劃和建設方案,確因實際需要更改方案的,應提前報請區文改領導小組向市文改辦提出申請;市文改辦牽頭有關部門,對申請更改方案進行綜合論證評審,經評審同意后報市文改領導小組批準;對市文改領導小組批準的更改方案,由市文改辦予以批復,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地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應嚴格控制改造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同時保證原有廠房建筑結構的安全。改造時還應嚴格遵守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工業遺存等相關保護規定;造成破壞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并命名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一經發現,由所在縣(市)區文改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臨時改變使用功能用于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工業廠房,如因城市建設需要實施拆遷,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需將擬入駐企業相關資料報各縣(市)區文改辦,由各縣(市)區文改辦按照經評審通過的園區建設方案,對園區入駐企業進行審核把關,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訂入園合同、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經審定的園區公共服務配套僅限于服務園區入駐企業,不得擅自增加面積和對外經營。由各縣(市)區文改辦牽頭,建立與所在地工商、稅務等部門共同監管的聯動機制,嚴格管理公共服務配套業態、面積及經營運作。
第十四條 市文改辦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區利用工業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項目進行評價考核;各縣(市)區文改辦負責組織轄區范圍內項目的評價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上報市文改辦備案。
項目評價考核具體內容包括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含是否存在非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入駐現象)、投資情況(含項目投資總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土地產出效率(含產出投入比、畝均產出值)、建筑和環境保護政策落實情況、產業集聚功能、園區行政辦公和公共服務設施情況等規定指標和要求。
項目評價考核后,市文改辦予以出具項目評價考核書面意見。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市、省、國家示范園區,在產業優惠政策上給予優先扶持。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予以通報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不參加任何評選、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業整頓,并取消市級各種評選稱號、取消臨時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延期申請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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