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8-09 10:26:54
榕政辦〔2017〕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2017年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6日
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我市會展行業發展,加快建設區域性會展中心城市,根據《福州市展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舉辦的展會。
本辦法所稱展會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展會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展會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指的“展”:即“展覽”,是指主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引入參展商,在固定場所以及一定期限內,通過物品、技術或者服務的展示,進行產品、服務貿易和信息、技術交流的商業性活動。
本辦法所指的“會”:即“會議”,是指在固定場所以及一定的時間內召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交易會、洽談會、博覽會,或者具有展銷會性質的研討會、訂貨會等活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展會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評估審核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展會專項資金的撥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商務局應根據展會管理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展會計劃和展會專項資金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章 展會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展會專項資金主要用途為:
(一)展會舉辦資助
對在我市成功舉辦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際性、國家級或者區域性(含省級,下同)展會,對展會的主辦方進行資助。
(二)展會招攬獎勵
對在我市成功舉辦國際性、國家級展會的招攬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
(三)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宣傳、項目申辦等展會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會宣傳:用于我市展會活動的推廣費用以及其它展會宣傳費用;
2.項目申辦:用于我市申辦各類規模大、社會效益好或能長期在我市舉辦的專業會議和展覽的各種直接費用;用于會展業的招商引資,招攬境外品牌展會來我市舉辦的前期必要費用;
3.其它展會基礎保障:包括用于我市會展業的課題研究、相關培訓、專項調研、專項統計、重點項目評估及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費用。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展會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享受展會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
(一)列入本市年度展會計劃;
(二)符合我市會展產業發展方向,規模大、有發展潛力和社會效益;
(三)符合國際性、國家級和區域性展會標準。
國際性展會:是指參加展會的境外法人、組織、個人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義參加展會的境內法人、組織、個人的數量達到總數的20%以上。
國家級展會:是指以國家部委或國家級協會名義舉辦的,省外參加展會的企業和人員數量達到參展企業和人員總數的20%以上。
區域性展會:是指本市以外參加展會的企業和人員數量達到參展企業和人員總數的30%以上。
(四)因特殊情況臨時舉辦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對拉動我市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大型展會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可按規定予以資助或獎勵。
第七條 展會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展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獎勵,按照該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參會人數進行核算;
(二)同一個展會項目,既舉辦展覽又召開展中論壇等會議的,可同時申請展覽和會議的資助或者獎勵;
(三)題材相同的展會項目,原則上應進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對規模最大的展會項目的舉辦單位進行資助。對整合后聯合辦展且展位數達到500個以上的展覽項目,資助標準在本辦法第九條的基礎上提高1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辦法規定予以資助、獎勵外,經市政府批準,可額外予以資助和獎勵:
(一)展會舉辦單位每引進一家全球500強企業或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每個展位資助3000元參展費用;
(二)對拉動我市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大型展會項目;
(三)因特殊情況臨時舉辦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展會項目,對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有積極意義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或獎勵: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專項經費或已有政府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獎勵的;
(二)展覽項目宣傳推介費少于項目資助或獎勵總額15%的;
(三)同一展會連續舉辦并資助或獎勵超過5屆的(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
(五)展會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或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
第三章 展會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展覽資助的條件
在本市舉辦的展覽,除符合第二章規定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展覽的舉辦者予以資助。
(一)按照市場化運作,連續成功舉辦且具有一定規模,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帶動第三產業增長并具有發展前景;
(二)第一屆規模不小于300個標準展位(3m×3m,下同),第二屆規模不小于400個標準展位,從第三屆起規模不小于500個標準展位;
(三)申請資助的展覽項目自籌資金占資金總額的60%以上;
(四)展覽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條 展覽資助的標準
每個標準展位資助600元,如舉辦國際性展覽的,每個境外標準展位資助1500元,港、澳、臺地區的展位按境外的標準資助;
每屆資助最高不超過350萬元,同一展覽資助不超過五屆。
當年展覽因故未舉辦、未申請獎勵或規模未達標準的,列入累計獎勵屆數。
第十二條 會議資助的條件:
在本市舉辦國際性、國家級或者區域性會議的,實際會期必須符合在五城區住宿超過2個晚上(含2晚)的要求,對會議的主辦方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 會議資助的標準:
1.國際性會議:境外參會人數達到100人的,按境外參會人數,每人每天資助300元,港、澳、臺地區參會人員按境外參會人員的標準資助;
2.國家級會議:省外參會人數達到500人的,按省外參會人數,每人每天資助100元;
3.區域性會議:福州區域外參會人數達到600人的,按福州區域外參會人數,每人每天資助80元;
每場會議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招攬展會的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十四條 招攬國際性、國家級展會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對招攬的單位予以獎勵,但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編人員、展館除外。
第十五條 招攬展覽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招攬獎勵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展會計劃;
2.招攬國際性或者國家級展覽的;
3.展覽面積至少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或標準展位至少達到1000個以上。
第十六條 招攬展覽獎勵標準:
1.展覽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標準展位達到1000個以上的,給予10萬元獎勵;每增加1萬平方米或標準展位500個的,增加獎勵10萬元。招攬展覽獎勵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室外展覽面積按“室外展位實際面積×0.3”計算。
第十七條 招攬會議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招攬的會議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展會計劃;
2.招攬國際性或者國家級會議的。
第十八條 招攬會議獎勵標準:
1.國際性會議:境外和港、澳、臺地區參會人數達到100人的,按境外和港、澳、臺地區參會人數,每人獎勵100元;
2.國家級會議:省外參會人數達到500人的,按省外的參會人數,每人獎勵50元;
招攬會議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五章 展會資助的申請與撥付
第十九條 計劃申報:
各項目申請單位應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務局提交下一年度展會活動計劃和展會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報,可于次年5月1日前補報展會活動計劃和展會專項資金申請項目。
市商務局制定年度展會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計劃,沒有列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 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前30日內向市商務局提出項目申請并提供相應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 展會資助與招攬獎勵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二條 申請展會資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會資助申請報告(注明本屆展會基本情況和歷屆規模、申請資助金額、資金總預算、自籌資金的安排);
(二)展會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會刊;
(三)主、承辦單位協議;
(四)會議項目提供會議場所租賃、酒店餐飲、住宿等合同,以及擬參會境內外來賓名單;
(五)展覽項目提供展會中心場地租賃合同、實際展位平面圖;
(六)其它相關材料。
展會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承辦的,需經各方協商確定一個單位提交申請文件。
第二十三條 展會項目結束10日內,展會資助申請者應當向市商務局提交展會項目總結材料。展會項目結束30日內,申請者需提供資金結算報告及展會宣傳、廣告、客商邀請接待費用開支的合同、發票、刊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會議項目需提供會場場租發票、參會人員簽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展會項目境外及港、澳、臺地區參展商、參會人員入境和展品通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商務局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及有資質的機構對展會項目是否具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等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符合資助條件的展會項目,由市商務局按照展會資助條件和標準的規定提出資助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撥付。評審未達到展會資助條件規定要求的,不予資助。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規模小于500個標準展位的展覽,先撥付50%的展覽資助,待下屆展覽場地租賃合同簽訂后,再撥付剩余50%的展覽資助。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規模不小于500個標準展位的展覽,一次性撥付展覽資助。
第六章 招攬展會獎勵的申請與撥付
第二十六條 申請招攬獎勵的單位應于簽訂展會項目舉辦協議或主辦機構具函確認舉辦展會項目后30日內,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
除經市政府批準舉辦的展會外,沒有列入年度計劃的展會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申請展會招攬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攬獎勵申請報告(包括:本屆展會基本情況、申請招攬獎勵金額和招攬工作開展情況);
(二)展會主辦單位出具的招攬單位的證明材料;
(三)開展招攬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開展招攬活動費用開支的發票);
展會項目結束30日內,招攬獎勵申請單位應向市商務局提交以上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局在收到申請展會招攬獎勵材料后,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方可給予展會招攬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局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及有資質的機構對展會項目是否具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等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由市商務局按照招攬展會獎勵條件和標準的規定提出獎勵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撥付。評審結果未達到招攬展會獎勵條件規定要求的,不予獎勵。
第七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應加強展會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組織實施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用款單位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展會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同時由市商務局取消其3年內的資助或獎勵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認真做好展會項目現場評審工作,真實反映展會情況,按期向市商務局提交評審報告,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的,由市商務局解除與其簽訂的委托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促進當地會展行業加快發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和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榕商文〔2011〕2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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