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推動動漫游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2011-12-02 16:11:53 來源:福州文化創意產業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動漫游戲產業發展,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產業競爭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廳等部門關于推動我省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7〕181號)以及市委、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一系列政策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指動漫游戲產業(企業)是指在福州市注冊登記,以“創意”為核心,以動畫、漫畫和游戲等為表現形式,以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制品、舞臺劇為載體,及基于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手段的動漫游戲新品種等動漫游戲直接產品的開發、生產、出版、播出、演出和銷售,以及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電子游戲等衍生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產業(企業)。
第三條 加強政府對動漫游戲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搭建交流、合作和服務平臺。重點支持動漫影視、教育動漫、網絡游戲開發、手持多媒體終端等領域的原創產品的創作生產,重點扶持優秀品牌、重大項目和龍頭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凡在本市申報,并獲得省廣電局發行許可證的原創動畫片,在福州電視臺、省級電視臺或衛視臺黃金時段播出的二維動畫片每分鐘獎勵500元、三維動畫片每分鐘獎勵1000元;在央視黃金時段播出的二維動畫片每分鐘獎勵1000元、三維動畫片每分鐘獎勵2000元。收視率在該頻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按照以上標準加倍獎勵。
第五條 凡獲得各類獎項的原創動畫和游戲作品按下列標準一次性獎勵:獲國際知名展會獎項的獎勵50萬元;獲國家級政府綜合獎項的獎勵30萬元,獲得省政府綜合獎項和國家級政府單項獎的獎勵10萬元;被國家廣電總局推薦為優先播出的優秀動畫片的獎勵10萬元;對獲“五個一工程”獎項的獎勵50萬元。
第六條 動漫游戲企業獨立申報并獲得國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再給予不超過資助額度25%、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部委)、25萬元(省人民政府)的配套資助。
第七條 每三年舉辦一次海峽兩岸動漫創意大獎賽,設立“茉莉花動漫獎”。在參選作品中評選出最佳編劇、最佳卡通形象、最佳動漫品牌、最佳市場營銷策劃、動漫游戲技術創新等獎項,并給予相應獎勵。
第八條 引導企業積極開發動漫游戲衍生產品,鼓勵本市服裝、玩具、文具、生活用品等生產企業與我市動漫企業合作開發動漫作品衍生產品。動漫企業原創作品版權收益達到500萬元的,經確認后按照版權收益的3%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加大對動漫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力度,對獲得省級投資和融資擔保補助的企業,按省里補助金額25%予以配套。
第十條 鼓勵國內外動漫企業來榕創業。對自帶重大動漫游戲原創題材作品(項目)入駐我市發展且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的動漫企業,經評定后給予20萬創業補助。
第十一條 加強與臺灣動漫產業的合作和交流,大力吸引臺灣動漫企業來我市創業、投資,凡臺資企業(或合資企業)落戶軟件園動漫基地從事原創動漫項目開發,免租兩年。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動漫產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人才培養平臺,在信息咨詢、項目申報、成果對接、人才培訓、技術評估等方面為我市動漫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優質服務。動漫企業兩年內可免費使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所提供的渲染服務器等軟硬件設備。
第十三條 鼓勵動漫游戲企業與省內外各高校合作,培育多種類型的動漫游戲人才,建立實訓基地,積極爭取省人才扶持資金的支持。有計劃、有重點地引進動漫游戲各類高層次、高素質人才,并享受我市相關的人才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本政策所指各項獎勵、補助等資金由市和各所在縣(市)區按照7:3比例共同承擔。獲同類獎勵、補助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我市已經出臺的有關政策中,動漫游戲產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福州市鼓勵扶持動漫游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榕政綜【2006】109號)同時廢止。
- 福州市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2011-12-02 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