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2011-12-19 15:05:24 來源:福州文化創意產業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建文化強省建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意見》(閩委辦發【2009】3號)和《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教2009)95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助、獎勵、股權投資等方式進行資助。
第二章 貸款貼息
第三條 需貸款貼息扶持的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是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文化產業類企業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范,股權結構合理;管理團隊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
(二)影視制作、動漫網游、數字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重點文化產業網站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他文化產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四條 貼息的貸款須為2008年以后的貸款,貼息的金額為貸款之日起兩年的利息,利息補貼可逐年或兩年一并申請。同一企業每年項目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補助
第五條 省每支持10個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每個園區給予補助100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和標準為:
(一)重點文化產業園區需集聚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具備自主創新研發能力,從業人員多或者新設立的成長性好,能夠提供相應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文化產業綜合集聚區;
(二)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具有合法、完備的立項審批手續;
(四)園區開發單位實際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園區開發單位及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六)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第六條 對省重點文化產業基地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和標準為:
(一)重點文化產業基地需要是自主創新研發能力強,產業配套服務體系完善,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并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典型意義和示范性的具有一定規模的文化企業(機構)或文化產業某一行業的集聚區;
(二)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產業規模、年經營收入及利稅位居所在設區市行業前10名這內;
(四)實際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用于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知識產權保護的經費投入占經營業收入的10%以上;
(六)企業或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七)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第七條 在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內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可申請專項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對舉辦文化產業領域的全國性、全省性重大活動項目,或者在我省有重要影響的文化產業論壇、賽事、產業化文化藝術活動,可申請專項資助,原則上每個活動項目根據活動情況最多可給予項目運作實際發生費用30%的補貼,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以下放為投資主體的活動項目除外)。
第九條 為支持我省數字影院發展,從2010年至2012年底,對尚未有數字影院的縣(市)和設區市區新建或改造的,在獲得當地廣電部門審批和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后,給予每家影院數字放映設備補助50萬元。補助資金按照影院新建或改造項目的進度撥付,項目成熟一個補助一個。
第十條 申請項目補貼的演藝市場項目,具體資助條件和標準為:
(一)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二)企業或院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三)一般情況下,文藝演出須在經本地區文化主管部門備案批準的演出場所進行。大型劇目每場一般需在90分鐘以上,演出陣容整齊,舞美、音響、燈光、道具等都能達到較高要求;中小型劇目每場一般需達到60分鐘以上,并能達到一定的舞臺演出要求。年演出場次在150場以上;
(四)年經營收及利稅位居所在市同行業前10名之內;
(五)單個企業或院團演出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扶持全省演藝市場院線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三年內每年補助100萬元,三年內建成覆蓋全省主要城市的文藝演出院線,促進全省演出網絡形成。
[Page]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二條 獎勵的扶持條件和標準為:
(一)對獲得國家部委授予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稱號的園區(基地),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
(二)對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獎項的我省原創文化精品、優秀出版物、版權精品、演出市場長演不衰的優秀舞臺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化產品、民營演出娛樂機構創作生產的優秀演藝產品,根據申請和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可根據獲獎等級給予適當獎勵,單次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國家和國際榮譽稱號的,自獲得第二項榮譽稱號起,每增加一項榮譽稱號,增加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對我省規劃確定的重點題材和能夠帶動我省旅游、出版等相關待業產業鏈發展的影視(含動畫片)項目,經省廣電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認定,給予劇本創作或拍攝制作獎勵。優秀劇本每年獎勵不超過2部,每部最高不超過50萬元;重點題材影視劇(含動畫片)拍攝每年獎勵不超過2部,每部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國家廣電總局正式推優的我省原創影視劇(含動畫片),根據獲獎等級給予適當獎勵,每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對當年獨立制作并獲準發行2000分鐘以上動畫節目的影視動畫企業,給予獎勵50萬元。
(五)以上獎勵不包括已獲得省級財政資金獎勵的項目。
第五章 股權投資和其他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主要用于政府鼓勵優先發展的成長性良好,示范效應明顯的文化產業項目,申請單位必須為國有文化企業或事業單位,股權投資按有關政策轉為擬投資公司的國家資本。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文化單位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產業等方向的支出。
第六章 現有共創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文化企業積極拓展境內外市場。對文化企業參加由省級經貿主管部門組織的國內展會,省級工同發展資金安排相關專項予以相應扶持。對文化企業參加國際展會發生的展位費、展品運輸費、宣傳推介費等,由各級各有關部門按資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標準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挖掘文化旅游元素,促進文化和旅游相結合。對適合開發旅游的文化項目,納入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在旅游專項資金安排上給予扶持,形成合力,努力建設富有文化特色的國際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第十七條 為扶持我省對臺出版(含數字出版)、印刷、發行、版權等領域項目,設立對臺出版交流合作專項資金,由省新聞出版局設立專戶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辦法,用于我省屬于“海峽兩岸出版工程”的對臺交流合作項目的資金配套或資助等。
第十八條 整合涉及文化產業發展的省級專項資金包括省級工商發展專項資金和省級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建立必要的整合機制,體現集中財力辦大事的精神,共同扶持包括工藝美術、影視動漫等文化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貫徹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簡史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國家稅收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委宣傳部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閩財稅【2009】84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執行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由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文改辦聯合根據相關規定制定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和重點文化產業基地認定制度,并經省文改領導小級認定后,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實行動態管理。認定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符合申請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格條件的企業或法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資助方式專項資金。一年內一個企業或單位最多只能申報2個項目,第個項目最多只能申報1種資助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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