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評選認定和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2011-12-02 17:21:4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的評選認定和考核管理工作,推動我市文化創意產業跨越發展,根據《福州市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的要求,參照國家、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創意產業重點園區(基地)評選認定和考核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注冊地、稅務登記地在福州市行政轄區,近三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守法經營的各類文化創意機構或基地(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申報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
申報范圍為:現代傳媒業、動漫游戲業、設計創意業、工藝美術業、文化休閑旅游業、文化會展業、廣告創意業等七大重點文化創意產業。
第三條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委宣傳部負責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的申報受理、初審及推薦上報等工作;福州市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文改辦”)負責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復審、認定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是指具有較高技術水準、管理水平、市場開拓能力以及品牌影響力,在同行業中具有核心競爭能力,能夠發揮行業引領作用的文化創意企業。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認定標準:
1、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2、具有較強的內容或技術創新能力、較為豐富的文化積累和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或創意研發投入居于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
3、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和產業特色,連續兩年企業年產值(或年營業總收入)和年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4、企業主要產品(作品)具有較強品牌影響力,在國內、省內獲得重要獎項或榮譽稱號;
5、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動漫游戲業的企業年產動畫分鐘數、旅游業的企業年接待游客數、演藝業的企業年演出場次、文化會展業的企業舉辦大型會展活動次數和展會面積,均要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第六條 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園區),是指聚集一定數量文化創意企業,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共享性服務平臺,形成集群化和規模化發展格局,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產業基地(園區)。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園區)認定標準:
1、符合國家文化產業政策要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在全市本行業中具有典型意義和示范性;
2、基地(園區)要有明確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定位,并形成鮮明的產業特色;基地(園區)具備一定規模,年經營總收入和年納稅額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3、新建基地(園區)應符合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和國家基建程序,滿足規劃、消防、安全、衛生、環保等相關要求;改建基地(園區)應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并納入市、縣(區)“退二進三”規劃內,按照“三個不變”的原則(房屋產權關系不變、房屋建筑結構不變、土地性質不變)予以認定;
4、基地(園區)應具有完善規范的運營機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硬件設施基本到位,內部管理合理規范;要建設有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功能齊全,主要是為入駐企業提供服務;要建立入駐企業檔案,配合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統計工作;
5、基地(園區)應由一個或若干個主導文化創意企業和相配套關聯企業組成,按文化創意產業鏈延伸布局企業,主導企業或產業鏈應屬于我市重點推動的七大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基地(園區)入駐文化創意企業數量比重經核定不低于該基地(園區)企業數量的70%,且基地(園區)配套服務設施占用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總面積的8%;
6、基地(園區)是省、市重點項目或列入地方政府投資計劃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有關申報條件的我市文化創意企業或基地(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均可申報。
第八條 申報我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的文化創意企業,填寫《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申報表》;申報我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填寫《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申報表》,報所屬的市主管部門或各縣(市)區委宣傳部。
第九條 申請材料(一式6份):
申報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三)近3年獲得的相關獎項證書復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四)《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申報表》或《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福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評選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政府扶持、社會參與、鼓勵創新、注重實效,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并給出初審意見,然后報市文改辦。
第十二條 市文改辦組織專家、學者、協會、政府等相關部門代表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報單位開展實地評估、論證,并由評審組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市文改辦根據評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對申報單位進行復審,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市委宣傳部下文、發證、授牌。
第十四條 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申報的起始與截止日期、認定的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名單等信息,由市文改辦在本市主要媒體予以發布。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應在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屬的市主管部門或各縣(市)區宣傳部匯報上一年的企業發展情況,經審核后向市文改辦報告。涉及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主管部門或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報告,經審核后向市文改辦報告。
第十六條 市文改辦會同市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對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的日常發展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檢,并每兩年組織一次考察復審。
第十七條 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可在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文改辦提出復核申請。
提請復核的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提交復核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市文改辦收到復核申請后,對復核申請調查核實,作出復核決定并回復企業。
第十八條 未通過考察復審的文化創意企業或基地(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由市文改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期限屆滿未通過整改的,不再享有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稱號。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撤銷文化創意產業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稱號: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資格的;
(二)整改后仍未達到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園區)條件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四)發生重大變化后已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條 對表現突出的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園區),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文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 《福州市推動動漫游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2011-12-02 16:12:00)
- 福州市推動動漫游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2011-12-02 16:11:53)
- 福州市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2011-12-02 16:11:04)
- 福州市保護發展傳統工藝美術的實施意見(2011-12-01 16: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