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12-02 17:30:41 來源:福州文化創意產業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建文化強省建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兩個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8]18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意見》(閩委辦發[2009]3號)文件精神,設立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公正、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文化改革與發展,支持對象是政府鼓勵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即: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能夠明顯提升福建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文化產業項目,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文化產業項目和領域。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文化產業精品工程、國產動漫產業工程、影視基地建設工程、廣告創意基地建設工程、茶文化產業工程;
(二)重點文化產業網站建設和重大文化產業活動,如文博會、藝博會、茶博會、圖書交易會等,以及編制文化產業規劃經費;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項目,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中心、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市場化項目等;
(四)省級重點國有文化單位轉企改制注冊資本金、資產評估、財務審計、法律咨詢等相關支出;
(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項目;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應由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獎勵、股權投資等方式。
(一)貸款貼息。主要用于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有經濟效益的文化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的利息補貼。對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水平和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
(二)項目補貼。對申請專項資金補貼的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和影響力確定補貼額度。
(三)獎勵。主要用于對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文化產業項目進行獎勵。
(四)股權投資。主要用于政府鼓勵優先發展的成長性良好,示范效應明顯的文化產業項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產業等方向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管理、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改辦)管理。
省文改辦主要職責: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編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編制年度資助指南,受理資助申請,組織對資助申請單位的考察、專家評審;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負責建立資助企業和資助項目的檔案并進行管理;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向省財政廳提供專項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會同省文改辦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辦理資助資金撥款;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須是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文化產業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正在轉企改制的文化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范,股權結構合理;管理團隊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及我省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及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具備較好的市場潛力和明確可行的、適應市場化競爭要求的運營管理體制,能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申報項目所需資金主要由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吸引社會資本以及自籌的方式解決。
(四)申報項目已經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批。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項目概況、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說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
(二)項目批文和規范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項目單位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貸款證明以及報表附注說明等(單位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于每年年初公布項目指南,發布重點項目公告,明確申請資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每年二月底前根據單位隸屬關系和項目類別向所在地縣(市、區)文化、廣電等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直單位根據單位隸屬關系和項目類別向省級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申請。
(三)各縣(市、區)的申請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匯總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由各縣級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書面形式聯合上報各設區市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各設區市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于每年五月底前將通過審核的項目上報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并附上相關資料。省級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省直單位項目的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于每年五月底前上報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并附上相關資料。
(四)省文改辦、省財政廳和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組織業內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的意見,提出項目安排意見并報省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后下達項目資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年度工作計劃,依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經費,并會同省文改辦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核算,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檢查。對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并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由各設區市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匯總上報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省直單位根據單位隸屬關系和項目類別向省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由主管部門匯總報送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文改辦、省財政廳和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定期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專項資金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報經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上報省文改辦和省財政廳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廳,作為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除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內享受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對有關違法行為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不按規定上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五)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改辦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選擇部分專項資金項目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的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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