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2011-12-18 20:00:26 來源:福州文化創意產業網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建文化強省建設,提升文化產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加強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與管理,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閩委辦發〔2009〕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是指當年度符合國家和我省文化產業政策、具有一定投資規模、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市場前景良好、在全省有明顯示范帶動效應的基本建設類和文化產品(活動)類文化產業項目。
第三條 省文化產業年度重點項目名單每年確定一次。相關篩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改辦”)牽頭會同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分工實施。其中:基本建設類文化產業項目的篩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負責,文化產品(活動)類文化產業項目的篩選工作,由省文改辦、財政廳牽頭負責。
各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及所屬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落實有關工作,督促項目按時完成。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申報條件:
(一)屬于政府鼓勵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
(二)文化產業園區投資規模達1億元以上,或單個項目投資規模超過500萬元的基本建設類文化產業項目;
(三)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或在國內外本產業領域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產品(活動)類項目;
(四)項目審批、審核等前置手續合法齊備。
已列入本年度省重點項目名單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不再重新申報,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按項目類別直接納入年度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一)在知識產權方面有爭議的;
(二)存在宣傳虛假信息、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建設、非法經營,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調查或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
(四)申報前兩年內曾經在安全、質量、環境等方面出現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
第六條 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申報工作,原則上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初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聯合發文通知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申報本地區、本部門年度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二)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通知要求對本地區文化產業申報項目篩選初審后,按項目類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文改辦和省財政廳。
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通知要求對本部門直屬文化產業申報項目篩選初審后,再按項目類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文改辦和省財政廳。
(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會同省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對各地和省直申報項目綜合比選后,提出本年度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聯合對外公布。
[Page]第三章 項目管理和考核
第七條 基本建設類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參照省重點項目考核標準進行管理,定期對項目相關責任單位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文化產品(活動)類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由省文改辦、財政廳參照服務類省重點項目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指導督促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省級年度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對項目相關責任單位、參建單位進行年終考評。
第九條 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完成后,項目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形成項目書面驗收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和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會同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督促做好基本建設類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文改辦、財政廳會同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督促做好文化產品(活動)類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條 項目所屬的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把項目年度目標任務細化下達至具體責任單位,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每季度末將項目建設實施情況按項目類別對口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
(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定期會同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檢查督促各地和省直文化產業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及時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實施責任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相應責任體系,認真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安全監督制、各類驗收制度以及廉政責任制,落實工程建設中的投資控制、質量保證和安全生產措施,排查各種質量和安全隱患,杜絕發生重大事故。
(二)精心組織,科學安排,有序推進項目實施,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和需要協調解決事項,確保完成項目年度工作任務。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牽頭會同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按各自資金渠道加大對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扶持力度,落實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積極爭取中央相關資金支持,組織對外宣傳推介招商工作。
第十三條 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責任單位及相關參建單位的業績、質量進行嚴格管理,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對業績信譽評價特別差的責任單位和參建單位兩年內不得申報、承接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應立即撤銷其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資格,相關責任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承接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一)通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主體資格的;
(二)存在宣傳虛假信息、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建設、非法經營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項目建設實施中在安全、質量、環保等方面出現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文改辦牽頭實施,各地和省直有關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發布部門:福建省政府 發布日期:2011年06月24日 實施日期:2011年06月24日 (地方法規)
- 堅持以園區建設為抓手,大力推進福州文化創意產業集聚發展(2011-12-18 16:55:23)
- 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1-12-02 17:30:41)
-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2011-12-01 19:50:58)